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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伪造变造后持票人有哪些权利

2026-10-26

公考知识相关的内容,考试政策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。票据的伪造与变造包括虚假签章、变更记载及责任承担,是公考法律知识中的常见考点。今天小编从实际责任认定角度,梳理两者的具体认定、签章效力与法律责任,也说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基本含义,帮助读者把易混概念分清楚。在备考法律常识知识时,正确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避免混淆。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与小编一起看看吧

票据伪造变造后持票人有哪些权利

有的企业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或者款项,会伪造或者变造票据,致使付款人或者出票人等当事人造成损失,那么什么是票据的伪造与变造?伪造与变造票据需要承担什么后果?

票据的伪造与变造

票据的伪造就是伪造签章,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在票据上进行“签章”的行为;包括伪造出票人签章和伪造其他人签章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,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。而票据的伪造人应承担“民事责任”,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“刑事责任”。不过票据上的签章是伪造的,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。在票据上有真正签章的当事人,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,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对权利人进行抗辩。

票据的变造是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,包括改变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内容,或增减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,无权限人对票据上“签章以外”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。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“前”,按照“原记载”的内容负责;签章在变造之“后”,按照“变造后的记载”内容负责。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什么时候,则认为是在变造之前签章。变造人要承担民事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

票据的权利

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。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,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。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,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。

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,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,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。因为是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付款之后才行使的,所以追索权也叫做第二次请求权。

承兑汇票分录常见错误分析

承兑汇票分录常见错误分析

企业在处理承兑汇票时,通常计入“财务费用”“应收票据”“应交税费”等会计科目核算,对于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写?

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

应收票据贴现时:

借:银行存款(实际收到的金额)

财务费用(差额,手续费)

贷:应收票据(票面金额)

支付应付票据的手续费:

借:财务费用
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

贷:银行存款

支付商业汇票款:

借:应付票据

贷:银行存款

到期无力还款

商业承兑汇票:

借:应付票据

贷:应付账款

银行承兑汇票:

借:应付票据

贷:短期借款

什么是应交税费?

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、实现的利润等,按照现行税法规定,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。

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、资源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、车船税、教育费附加等税费,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,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。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,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,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;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。

  什么是应付票据?

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,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。在我国,应付票据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。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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